马克思的良法观及其时代意义

被引:9
作者
胡玉鸿 [1 ,2 ]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 良法; 中国法治建设;
D O I
10.14167/j.zjss.2015.01.008
中图分类号
A811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学习和研究];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马克思通过"真正的法律"与"形式上的法律"的区分,阐明了良法必须是"真正的法律"这一意涵。就良法的实体标准而言,它必须是体现"理性"、"自由"和"实质正义"的法律;就良法的形式标准来说,法律必须"明确"而"普遍"。良法作为一种成文规则,还必须以自然法、习惯法以及法律原则作为辅助渊源。马克思的良法观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的法治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尤其表现在良法理念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的优先性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法官有造法的权利之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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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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