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 条
网约车增值税的征税理据探讨
被引:6
作者:
张怡
[1
,2
]
李悦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网约车;
纳税人权利;
经济实质;
无运输工具承运;
进项税额抵扣;
D O I:
10.19641/j.cnki.42-1290/f.2019.05.022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当前,我国税法规制对网约车的快速发展缺乏回应性。基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视角,探寻网约车征税应然同实然层面的理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分析得出:B2C和C2C模式的网约车均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C2C模式下的网约车驾驶员同平台属劳务关系,其经济实质类似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同时,出于理顺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的考虑,企业业务作为自有活动不应适用"不予抵扣进项"规则,并可在网约车全行业推行即时电子发票。
引用
收藏
页码:150 / 156
页数:7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