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开采中的外部成本与应交税费比较

被引:27
作者
李国平
张海莹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关键词
煤炭资源开采; 使用者成本; 生态环境外部成本; 应交税费;
D O I
10.16158/j.cnki.51-1312/f.2011.01.013
中图分类号
F426.21 []; F812.42 [税收]; F224 [经济数学方法];
学科分类号
0701 ; 070104 ;
摘要
本文从外部成本的内涵出发,采用使用者成本法计算2000—2008年我国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并与开采中应交的资源税费做比较;采用直接市场法计算2003—2008年山西省煤炭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并与应交的生态环境费用做比较,发现煤炭资源自身价值损耗和生态环境价值损失未能得到充分补偿。以2008年为例,提出煤炭资源开采中的资源税征收标准应由目前的从量0.3—5元/吨(相当于当年原煤价格的1%左右)提至从价4%计征,单位煤炭的生态环境税费征收标准应在目前的24.9元的基础上提高13.91元(相当于当年原煤价格的3%)。将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提高的幅度加总,煤炭资源开采中税费的征收标准将提高约5—6个百分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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