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户籍立法中姓名权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8
作者
徐武生
徐铁岩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2] 黑龙江商学院
关键词
户籍立法; 姓名权问题; 思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客体是姓名。姓名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别名、假名等,因为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为法律所保护。在姓名的设置上,自然人的设姓和命名应有所限制。在若干场合下,应有必须使用法定姓名的强制性规定,这有利于对姓名使用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改名应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成年人的姓名更改,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利于自然人正确行使姓名变更权,防止权利滥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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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刘心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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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论.[M].杨立新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