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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籍立法中姓名权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徐武生
徐铁岩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徐铁岩
机构
: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2]
黑龙江商学院
来源
:
公安大学学报
|
2000年
/ 02期
关键词
:
户籍立法;
姓名权问题;
思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客体是姓名。姓名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别名、假名等,因为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为法律所保护。在姓名的设置上,自然人的设姓和命名应有所限制。在若干场合下,应有必须使用法定姓名的强制性规定,这有利于对姓名使用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改名应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成年人的姓名更改,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利于自然人正确行使姓名变更权,防止权利滥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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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9 / 92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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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刘心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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