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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自我优待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12
作者:
曹汇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垄断杠杆;
平台中立;
制裁;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22.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受到了全球广泛关注,但各法域立场不一。用反垄断法规制自我优待行为时可采取分类规制的思路:“强制型”自我优待可在现行法框架下得到解释,“诱导型”自我优待则需借鉴韩国进行法律修改。形式归入后还须实质分析其竞争影响来确定干预边界。自我优待属于一种利用垄断杠杆进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其分析思路可比照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平台内—平台间”双层市场的综合分析。除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外,还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为平台设立一层中立义务进行预防性规制。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制裁则须秉持广义竞争法理念进行层递式构造,不能单凭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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