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

被引:5
作者
张瑞强
机构
[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委托理财合同; 证券; 受托人; 委托人; 承诺条款; 责任条款; 期货投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一、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形式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所有或募集的资全、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它们作为投资活动的监管人,监督证券、期货的投资理财情况,并对账户资金持有额约定一个警戒线。当资金或证券、期货市值低于约定警戒线时,监管人须向受托人和委托人发出警告,受托人须及时追加投资达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由委托人授权监管人限制或禁止受托人进行交易乃至强行平仓,以归还委托人的投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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