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

被引:31
作者
张恒山
机构
[1] 安微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权利本位说; 义务; 社会关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0.05.006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质疑在“法本位”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曾就“法就是权利”这种“泛权利本位说”提出过质疑。现在,又有其它几种“权利本位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限权利本位说”(姑且这样称呼它,以便与“泛权利本位说”相区别)。“限权利本位说”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主要特征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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