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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
被引:31
作者
:
张恒山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微大学法律系
张恒山
机构
:
[1]
安微大学法律系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0年
/ 05期
关键词
:
权利本位说;
义务;
社会关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0.05.006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质疑在“法本位”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曾就“法就是权利”这种“泛权利本位说”提出过质疑。现在,又有其它几种“权利本位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限权利本位说”(姑且这样称呼它,以便与“泛权利本位说”相区别)。“限权利本位说”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主要特征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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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5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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