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主体及其行使

被引:22
作者
蔡立东 [1 ]
杨宗仁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 撤销权; 权利行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控制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运作的实际效果上,应当区分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自解释论角度,根据我国《公司法》,凡股东皆为撤销权主体,防范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滥用完全诉诸于规范权利的行使。自立法论角度,这种取向应予坚持,同时考虑将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扩展于董事、监事,并通过完善诉讼担保制度、引入裁量驳回制度,改善对于撤销权行使的规范,增强法律的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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