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版权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11
作者
马治国
任宝明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技术经济法律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版权责任;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0.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因特网连接服务、内容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商三类 ,三者版权责任各异。连接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数据传输通道 ,对网上客户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 ,类似传统环境下出版者地位 ,应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在使用超文本链接技术中提出“虚拟”材料时 ,版权人不构成侵权 ;特殊服务提供商是在网上提供布告板的经营者 ,应当对权利人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只有在推定过错原则下承担责任才是合理的 ,才有利于平衡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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