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举证责任

被引:2
作者
毕飞飞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
D O I
10.16231/j.cnki.jhpc.2005.04.00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责令说明”的主体仅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本罪采取的是一种实体上推定的立法方式。这种实体性的推定是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采取的一种立法技巧,不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构成威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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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M].孟庆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 [2] 职务犯罪研究综述.[M].刘佑生主编;万春等撰;.法律出版社.1996,
  • [3] 刑事诉讼法学.[M].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