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协调的重大体制与机制的创新

被引:7
作者
宣文俊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法制协调; 行政协议; 行业协会; 系统工程;
D O I
10.19626/j.cnki.cn31-1163/f.2008.11.007
中图分类号
F127 [地方经济];
学科分类号
0202 ; 020202 ;
摘要
本文认为,长三角区域协调体制与机制创新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应由政府与市场二个主体共同推进。这个系统工程涵盖了立法协调、执法协调、行政协调与市场协调四个层面以及一个信息资源互认共享的交流平台。其中,立法协调、执法协调及行政协调应由政府推进。市场协调则由行业协会、联合商会等中介机构推进。政府在推进立法与执法协调方面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推进行政协调方面要以行政协议为基础。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在推进市场协调方面则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为基础。立法与执法协调的范围主要在区域的整体制度框架方面,比如制定《长三角区域经济开发法》。设立《长三角法制协调工作委员会》、成立《长三角区域公共管理执行机构》等。行政协调的范围主要在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比如通过对话签定《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协议》、《环境保护共同宣言》等,通过实施统一的区域发展规划及公共政策以实现协调的目标。市场协调的范围主要在大量非竞争性领域方面,比如通过市场机制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的准入标准、要素流动、规范规则、争端解决、产业布局等具体问题上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交流合作,最终形成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企业互动、协会互助的良性循环。本文针对上述四个层面及一个平台的构建,在机构、机制、原则及关键点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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