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与能动:民事审判权运行之相对限度

被引:15
作者
宋汉林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安阳师范学院
关键词
民事审判权; 谦抑; 能动; 诉讼模式; 限度;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3.02.024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民事审判权具备谦抑性与能动性两种属性。程序启动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诉权、诉讼标的及程序的选择权,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对诉权行使作必要审查,对诉权滥用作必要规制,对诉讼要件作必要限定。诉讼推进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遵循权责统一、司法中立和程序理性原则,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要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要衡平双方力量差异,要控制诉讼时空的推移,要强化公共利益的维护。案件裁判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裁判不得干预立法权,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不得违反既判力原则,不得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能动运用办案技巧以做到案结事了,能动解决个案纠纷以引导政策制定,能动解释法律以弥补技术漏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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