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定价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17
作者
王诚
刘阳阳
机构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关键词
大数据; 政府数据; 数据开放; 定价; 法律规制;
D O I
10.16326/j.cnki.1008-7168.2020.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数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财产的属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交易性的特点,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政府数据开放具有渐进性、开放性、价值性、时效性、周期性、非买断性和再利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其作相应的类型化区分。政府对于开放的数据进行收费定价有其合理基础,在数据开放定价模式上则有免费模式、按成本费用定价模式以及按"成本+利润"定价模式。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价收费问题,应置于行政收费的法制框架下讨论,基于公平、效率和量能支付等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确立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向市场主体的商业化利用有限收费的制度。作为减损公民财产利益的负担行为,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在确立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定价模式基础上,由立法来创设数据的收费定价,完善收费程序,加强对收费定价行为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从而推动政府数据有序、规范开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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