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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
被引:111
作者
:
樊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樊文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8年
/ 01期
关键词
:
罪刑法定,社会危害性,犯罪,冲突;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8.01.005
中图分类号
:
D924.04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确立,在我国刑法史上是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在新刑法典中,没有被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基本的要求,它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新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缺陷,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冲突,而规范标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界定犯罪概念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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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6 / 28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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