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PPP模式的大力推进,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特许经营与财政部主推的政府采购两种框架给PPP模式的适用带来了困惑,也给立法者提出了难题。从本质上,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强调自然垄断性质和资源的稀缺性。从法律上定义特许经营应当包括政府授权、适用范围、经营风险的转移以及合同的形式四大要素。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虽然已经衍变为集多元政策目标为一身的经济制度,但是政府采购框架无法承受PPP模式的实践要求,不应对现行政府采购概念作扩大解释。PPP立法中应当明确PPP模式包括特许经营、公共服务购买与股权合作等具体表现形式,并区分特许经营项目和非特许经营项目,对PPP项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合作伙伴的选择程序等内容加以规范,实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