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60条与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谈起

被引:6
作者
文每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公司法》; 董事; 温州; 领导人员; 浙江; 中小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案情]1998年11月3日,署名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国投)、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投)、幸福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的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将湖北国投对集团公司的债权[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89、90号民事调解书为据〕中的360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结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温州国投对集团公司拥有360万美元的债权;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告终结,同时集团公司与湖北国投之间的360万美元的债权债务也即告终结;从本协议生效至还清之日止,温州国投对集团公司的360万美元的债权按年息8.4%计息,利息随主债务同时结清。集团公司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债务;集团公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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