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

被引:5
作者
徐信贵
机构
[1] 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关键词
政府公共警告; 公法; 可诉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复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体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有的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就特定消费安全风险警示而言,其性质亦可能会因警示信息受众对象之对立性差别(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而呈现不同态样。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可诉性。管控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必须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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