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

被引:31
作者
陈明添
机构
[1]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公司营利性; 修正; 公司社会责任;
D O I
10.13658/j.cnki.sar.2003.06.016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 ,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公司社会责任却认为 ,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客户、债权人、社区等。我国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普遍化的主张抱持谨慎态度 ,法律仍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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