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法》赋予体育社会团体处罚权的研究

被引:17
作者
肖宗涛
肖平
代天修
李泽波
机构
[1] 湖南师范大学篮球教研室
[2] 湖北大学体育学院
[3] 武汉体育学院人体科学系
[4]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编辑部 湖南长沙
[5] 湖北武汉
关键词
法律; 体育; 体育法; 体育管理; 社会团体; 体育社会团体; 自律性处罚权;
D O I
10.15930/j.cnki.wtxb.2002.05.002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研究阐释了《体育法》所赋予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权 ,结合社会团体的本质要求 ,将这种处罚权与行政处罚权、民事权利相区分 ,认为这种处罚权是《体育法》创设的一类新型权力 ,具有自律性。对这种处罚不服 ,不能寻求行政救济、诉讼救济。结合奥林匹克运动与法治的磨合、体育的内在要求、经济转型中我国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论述了《体育法》赋予体育社会团体自律性处罚权对我国体育发展的积极意义。建议在立法机关及时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的自律性处罚权的同时 ,应采取措施使“政社分开” ,保障体育社会团体真正实现自律性管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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