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谢业深案”仲裁条款适用范围认定问题——兼论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序言的规范路径

被引:2
作者
杨趣玲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关键词
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 双边投资协定; 序言;
D O I
10.16416/j.cnki.cn35-1216/g4.2011.02.012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在谢业深诉秘鲁政府征收案中,ICSID仲裁庭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根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扩大解释1994年《中国——秘鲁B IT》①第8条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并最终裁定该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案仲裁庭没有考虑中秘双方签订条约的相关历史背景,过度强调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对解释内容"断章取义",无疑是错误的。但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仅强调投资保护的条约序言,为仲裁庭作出单方面有利于投资者的条约解释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是有待认真反思,缜密研究,亟宜采取措施解决的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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