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性仲裁”的限制条件——兼评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起的仲裁

被引:19
作者
王勇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性仲裁; 法律争端; 保留; 对策;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1.017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强行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起国际仲裁,相关的仲裁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必要性的特征,但是其又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性条件都与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关:"强制性仲裁"必须是基于争端各方已经协议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且仍未能解决争端的前提下才能采用,这是仲裁前置程序限制;"强制性仲裁"所针对的案件必须符合该公约第281条第1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这是仲裁庭受案范围限制;"强制性仲裁"所针对的事项不能属于争端方已经作出的保留范围,这是争端方保留范围限制。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国际仲裁案中,上述三个条件没有一个完全被满足,该仲裁申请理应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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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薛桂芳; 编著.海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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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高健军;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  
国际法.[M].王铁崖 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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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谈判”与“交换意见”义务.[J].葛冠群;.研究生法学.2011, 05
[6]   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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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5, (02) :112-120+14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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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