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造法

被引:34
作者
何家弘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关键词
法官造法; 人造法; 自然法; 立法者造法; 司法者造法;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3.05.006
中图分类号
D901 [立法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而应该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者造法的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的功能;但是二者的发展历史却呈现出殊途同归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也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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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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