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义务的性质——国家利益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根本指导原则

被引:8
作者
韩立余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不过是各成员方利益博弈的记录,是一份国际商业合同,因而其与原则性、宣示性国际条约有着根本的不同;尽管它有着相对严格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其目的仍然是维持利益的平衡,而且这种利益平衡是动态的、不断调整的。WTO规则规定了成员方应赋予经济实体或个人权利的义务,但该义务却是成员方相互之间承担的义务,经济实体或个人只能根据国内法享有权利。国内法律和WTO规则是两个独立、分离的层次。成员方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来决定是遵循WTO规则的要求,还是任由其他成员方对自己采取报复措施。究其实质,这是成员方自己的利益取舍问题。中国对其在WTO中承担的义务,应有自己的战略和策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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