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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案适用逮捕与否之研判
被引:1
作者
:
顾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顾明
机构
:
[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4年
/ 04期
关键词
:
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
相约自杀;
不批准逮捕;
无逮捕必要;
社会危险性;
逮捕必要性;
犯罪情节;
帮助犯;
从犯;
伪造证据;
自杀行为;
取保候审;
受害人同意;
帮助自杀;
被害人;
帮助他人自杀;
主观恶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4 ;
摘要
:
<正>[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18岁)与被害人陈某(女,19岁)同在天津市宝坻区牛口道镇一服装厂上班,期间二人相识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但遭到陈某母亲的强烈反对。2011年9月22日下午,刘某某、陈某在村里高速公路跨线桥洞南侧树林里谈论此事,二人遂产生自杀的念头,并相约同时自杀。刘某某先电话联系朋友甲,谎称身体不适,托甲买来3盒"头孢克肟片"消炎药,二人分服后自杀未果;刘某某又电话联系朋友乙,谎称种菜使用农药,让乙买来1瓶农药"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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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2 / 3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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