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案适用逮捕与否之研判

被引:1
作者
顾明
机构
[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 相约自杀; 不批准逮捕; 无逮捕必要; 社会危险性; 逮捕必要性; 犯罪情节; 帮助犯; 从犯; 伪造证据; 自杀行为; 取保候审; 受害人同意; 帮助自杀; 被害人; 帮助他人自杀; 主观恶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正>[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18岁)与被害人陈某(女,19岁)同在天津市宝坻区牛口道镇一服装厂上班,期间二人相识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但遭到陈某母亲的强烈反对。2011年9月22日下午,刘某某、陈某在村里高速公路跨线桥洞南侧树林里谈论此事,二人遂产生自杀的念头,并相约同时自杀。刘某某先电话联系朋友甲,谎称身体不适,托甲买来3盒"头孢克肟片"消炎药,二人分服后自杀未果;刘某某又电话联系朋友乙,谎称种菜使用农药,让乙买来1瓶农药"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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