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税额会计处理的探讨

被引:2
作者
时超萍 [1 ]
龙海燕 [2 ]
机构
[1] 重庆勤瑞税务师事务所
[2] 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
关键词
留抵税额; 税款; 应交税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 会计处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正>随着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即挂账留底税款)会计核算,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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