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12
作者
刘学生
机构
[1]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内容控制; 相对强制规定; 合理司法裁量;
D O I
10.13497/j.cnki.is.2009.06.001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引用
收藏
页码:7 / 12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J].
王全弟 ;
陈倩 .
比较法研究, 2004, (01) :62-71
[2]  
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梁鹏, 2008
[3]  
合同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韩世远, 2004
[4]  
《保险法论文集》[三] .2 江朝国. 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