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

被引:42
作者
王健
机构
[1]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浙江杭州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 立法建议;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7.04.012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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