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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病历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被引:29
作者
:
胡燕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务处
胡燕生
机构
:
[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务处
来源
:
中国病案
|
2003年
/ 12期
关键词
:
病历;
病程记录;
执业医师;
病案;
档案;
临床医师;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197.3 [医院、综合医院];
学科分类号
:
1004 ;
120402 ;
摘要
:
<正> 书写病历或医师完成病历后,在形成病案前,医师要在履行自己的病历书写义务中尽量使或必须使自己的病历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1.法律、法规的要求。 2.国家行业管理标准的要求。 3.临床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医院管理的要求。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要求。 在以前,临床医师完成的病历和病历书写过程,最多注意的是在病历中充分表达和描述出某种疾病的临床发生、发展、诊治、转归、预防过程,怎样使某种病例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围绕着这些中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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