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被引:9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物权法定; 习惯;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动续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D O I
10.16152/j.cnki.xdxbsk.2017-06-006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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