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被引:41
作者
王福华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协同主义; 辩论主义; 阐明权; 真实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是由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院的阐明权(义务)等一系列诉讼义务构成的理想化的诉讼图景。协同主义的基础条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福利化,通过适当扩大法院职权,修正、补充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是协调各方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理想,其作用在于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在我国构建协同主义,必须兼顾其周边制度要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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