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学术自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与法理

被引:10
作者
管瑜珍 [1 ]
陈林林 [2 ]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 浙江大学法理与判例研究所
关键词
学术自由; 宪法权利; 言论自由权; 学术事务;
D O I
10.14167/j.zjss.2011.12.016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1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学术自由是否是一个法律概念、一项法定权利,历来是一个问题。在美国法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和教师管理核心学术事务的权利,是一项由最高法院创制的宪法未列举权利。美国早期的学术自由依附于契约权利,体现了一种大学内部政策,即大学管理者在规章制度范围内通过签订契约而赋予教师的自由权。在"学术自由第一案"——Sweezy案——中,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将学术自由提升为一项值得宪法保护的价值,并指出其基本内涵是自主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谁被教";在Keyishian判决中,法院进一步明确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殊关注",将其纳入了宪法权利话语体系之中。至Grutter判决,最高法院肯定了在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自由是一项独立的、未列举的宪法权利,并可先于其他宪法权利受到保护。相应地,对大学学术性事务的决定,法院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尊重;尊重的程度,取决于决定是由什么样的主体做出的、需多大程度的学术技能、意识形态中立与否以及是否危害到了别的权利。
引用
收藏
页码:82 / 86+74+156 +7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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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 [1] 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
    谢海定
    [J]. 中国法学, 2005, (06) : 16 - 32
  • [2] 自由的法[M]. 上海人民出版社 , (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著, 2001
  • [3] George Washington Univ.v.District of Columbia. 318F.3d203 .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