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选择

被引:4
作者
李海英 [1 ]
徐小露 [2 ]
机构
[1]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
[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隐私保护; 生物特征识别; 自动化决策;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0.0111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发展与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从互联网商用到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和产业变革对个人信息来源、目的、存储及处理之要求产生的巨大变化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之挑战日益严峻,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难以应对当下的需求。为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创新地制定面向未来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充分回应新兴技术之发展需要;顺应个人信息保护重点从收集向使用转移、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从信息主体向信息控制者转移之国际趋势;有针对性地借鉴GDPR、CCPA等前沿立法之理论与实践得失;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自动化决策等具体制度作出前瞻性制度设计,在关注个人隐私保护之同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之产业优势为社会经济发展开辟道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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