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以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为视角

被引:21
作者
杨雄文
黄苑辉
机构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关键词
大数据;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 信息保护; 知识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新浪微博诉脉脉案反映出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对数据信息的占有、使用日益重视,对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亟待加强。通过分析新浪微博诉脉脉案可以得出,在当前我国保护大数据的三条路径中,商业秘密保护具有规则明确、保护力度强的比较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秘密性认定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不足。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我国法律应当明确来自公共领域的大数据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秘密性,同时明确在权利人证明双方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且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理机会时,由被诉侵权人承担不侵权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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