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的法益概念——对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的肯定

被引:100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实质的法益概念; 形式的法益概念; 宪法根据; 比例原则; 民主主义;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1.01.007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实质的法益概念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向立法者提供刑罚处罚的合法界限,因而具有批判立法的机能:一方面,应当根据实质的法益概念检视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废止没有保护法益的犯罪;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实质的法益概念,提出增设新罪的构成要件的合理要求。实质的法益概念既具有社会根据,也具有宪法根据,因而对刑事立法者产生宪法性的规制作用。实质的法益概念与形式的法益概念的内容相同,并非对立,因而完全可以并存,只要承认形式的法益概念就应当承认实质的法益概念;实质的法益概念具有经验的实在性,是比例原则的适用前提,而且按照比例原则进行的具体审查,不可能离开法益概念与法益衡量;比例原则本身不可能独立确定刑罚处罚的合法界限,因而不可能取代实质的法益概念;实质的法益概念并不违反民主主义,反而符合民主主义的实质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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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0 / 96+193 +193-194
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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