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竞价排名”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被引:30
作者
李剑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竞价排名; 反垄断法;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全民医药网起诉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被媒体称为网络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但是,从反垄断法理论角度来分析,百度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反垄断法责任。首先,竞价排名是以搜索引擎为基础的产品、服务推广方式,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是以此为平台进行商业广告。而在商业广告的相关市场上,百度公司明显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不成立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其次,即便缩小相关市场的范围,从而认定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商业模式、契约自由、外部性的内部化等都可以成为作为百度豁免反垄断法上责任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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