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审”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应用

被引:4
作者
尚秀云
机构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寓教于审; “U”形法庭; 法庭教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D922.183 [青少年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精神向刑事立法和司法注入的过程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确立显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取向,而这正是司法机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推进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完善的关键,围绕上述方针原则形成了"寓教于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我院少年法庭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该原则的应用集中体现在司法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和法庭教育(即庭审教育和宣判教育)三个具体环节上,三个环节紧密结合,构建了寓教于审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框架。此框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正确定罪量刑的同时,注重发挥法庭教育阶段的矫治功能,将教育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长期的审判实践证明"寓教于审"原则的有效性,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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