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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之克服
被引:20
作者:
束景陵
机构:
[1]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发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
总有;
土地股份合作社;
D O I:
10.14119/j.cnki.zgxb.2006.03.008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本文认为主体不明确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根本弊端,再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以明确其性质和主体为目标,按照民法“总有”理论,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理机构,这可能是明确主体,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有效再造的一种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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