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交涉义务理论

被引:4
作者
张超
机构
[1]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情事变更; 再交涉义务; 合同改订;
D O I
10.13398/j.cnki.issn1673-2596.2011.07.08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再交涉义务作为情事变更制度法律后果的一个方面,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受情事变更影响处于不利方的当事人,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再交涉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再交涉义务理论在中国还是一个学理上讨论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非常值得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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