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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释义之三
被引:9
作者
:
王晓晔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中国社科院《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王晓晔
[
1
,
2
]
机构
:
[1]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2]
中国社科院《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来源
:
中国商界(上半月)
|
2008年
/ 01期
关键词
:
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
经营者;
相关市场;
执法;
垄断地位;
企业管理;
经济法;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概述反垄断法一般只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一般不违法。例如,向社会提供电力、电信、铁路、邮政、自来水等服务的公用事业企业基本上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它们的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是因为政府的授权,这种市场支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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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6 / 27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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