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头的临床运用

被引:1
作者
李再白
机构
[1] 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科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乌头之用于临床,将近两千年。因乌头是大毒之品,致使医者明知乌头能起沉痼而不敢使用,或虽用而不能用到有效治疗剂量,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比,笔者从新温习古今有关文献,蒐集资料,结合实践,整理于下。一、川乌与草乌之别川乌与草乌同是毛茛科属,宿根草本。李时珍《本草纲目》云:“川乌头、附子人所栽培”、“乌头之野生于他处者、俗谓之草乌头。”《本草崇原》亦云:“川乌由人力种莳”,“草乌乃野生地上”。这说明川草乌有家野之分。《四川中草药栽培》载:“乌头的侧生块根(即乌药)和主根(母根)为草乌,乌药经栽培,侧生的块根(子根)为附子,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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