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治与管制

被引:10
作者
谢哲胜
机构
[1] 中正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契约自由; 管制; 平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础,而为私法自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契约自由又称为契约自治,借由契约自治产生福祉,原则上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法制上采取契约自由原则。然而契约自治有不完美处,包括独占、公共财、外部性和公平性的情形,无法借由契约自治达到福祉极大,因而有必要借由司法裁判和行政机关对契约加以管制,可是管制也有成本,包括制度的成本、牺牲效率及其他(如贪污腐化)的成本。因此契约自治与管制应取得平衡,将契约自治仍作为契约法原则,管制则以必要为限,限于管制所促成的利益多于管制的成本的情形。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33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财产法专题研究[四]--中国民法典立法. 谢哲胜. 翰芦出版公司 . 2004
[2]  
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 经济学理论与实际 . 2000
[3]  
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 Richard Posner. .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