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网络接入服务商责任的界限——美国Verizon案评介

被引:7
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正> 一、Verizon案的技术背景:P2P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网络用户因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进行版权侵权而引发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问题,早已成为学者探讨和各国立法的热点。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率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加以界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则。例如,美国1998年《千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所确立的“通知和移除”原则,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接受和仿效。然而,迄今为止各国的立法主要针对“内容服务提供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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