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的区分:我国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解释论构造

被引:56
作者
于飞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基本原则; 概括条款;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裁判依据;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1.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首章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立法例,使我国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领域中形成了前有基本原则、后有概括条款的特色立法构造。特色立法呼唤与之相适应的解释论。通过汲取比较法上的区分经验与理论资源,我们可以对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作出合理区分。《民法典》第7、8条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其后诸多包含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条文为概括条款。观念上可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从相关概括条款之中整体类推产生的,而我国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制定法化了。概括条款是一种特殊的规则,是裁判依据;基本原则不是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充当司法三段论大前提,法官基于基本原则裁判时有提出规则的义务。基本原则虽非裁判依据,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及修正功能,仍具重要实践意义。
引用
收藏
页码:25 / 43
页数:19
相关论文
共 3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