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国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 ,并揭示了现代公司制度不同于传统国企制度的特征 ,主张国企公司制改革须理顺九大法律关系 ,建议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 ,改革现行股票发行额度控制机制。强调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是依据《公司法》改建为公司的过程 ,建议废止《企业法》和《转机条例》。比较了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等三种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 ,认为股东权模式是国家所有制的最佳法律实现方式 ;主张国家股份原则上可界定为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但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累积优先权的股份 ;认为在国企改制和并购重组过程中要警惕国有资产流失 ,建议早日把国家股推向二级市场 ,并慎重选择国家股代理人。探讨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难点问题 ,主张妥善处理好“老三会”与《公司法》框架下的不同治理结构 ,提出了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