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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有关分期付款买卖规定的不足
被引:1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吴志忠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年
/ 62卷
/ 03期
关键词
:
分期付款买卖;
物先给付性;
价金分期交付性;
期限利益;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它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一般买卖相比,分期付款买卖具有二个主要特征,即物先给付性和价金分期交付性。买受人享有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167条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对分期付款买卖这一特种买卖进行法律规制的唯一明确条文,开创了我国分期付款买卖法律规制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其仍过于粗糙,存在着一些不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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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29 / 333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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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各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
[2]
民法教程[M]. 法律出版社 , 唐德华,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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