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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与调整
被引:12
作者
:
黄建武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广东广州
黄建武
机构
:
[1]
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广东广州
来源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0年
/ 01期
关键词
: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国家权力;
法律调整;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人们通常说,法律是自由的保证,其实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只有在法律确认了自由的条件下,法律才是自由的保证。法律要确认自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界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防止人们相互对自由的侵害;二是界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防止国家权力对自由的侵害。而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但是,国家是完全可以井可能为保证个人自由而限制其本人的自由的,而且这种状况正在扩展。为保证国家权力的合理运用并保证个人自由,该文阐述了相关的法律调整方式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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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8 / 11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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