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被引:50
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广播权; 信息网络; 传播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通过有线系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以非"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受到任何一项专有权利的控制。这不但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要求,也对有线电视产业和网络视频产业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还导致法院为了追求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曲解法律。因此必须对这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方法之一是将"广播权"改造为一项能够控制以各种非"交互式"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方法之二是规定一项广义的"无线或有线传播权",用以控制使用任何技术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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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M].姚红主编;.群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