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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被引:50
作者
:
王迁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王迁
机构
:
[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来源
: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8年
/ 09期
关键词
:
广播权;
信息网络;
传播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通过有线系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以非"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受到任何一项专有权利的控制。这不但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要求,也对有线电视产业和网络视频产业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还导致法院为了追求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曲解法律。因此必须对这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方法之一是将"广播权"改造为一项能够控制以各种非"交互式"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方法之二是规定一项广义的"无线或有线传播权",用以控制使用任何技术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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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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