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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性质——兼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不足
被引:12
作者
:
王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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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湖南长沙,湖南长沙
王新红
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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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湖南长沙,湖南长沙
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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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周俊桦
机构
:
[1]
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湖南长沙,湖南长沙
来源
:
当代财经
|
2005年
/ 05期
关键词
:
国资委;
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123.7 [国有资产管理与评估];
学科分类号
:
020201 ;
摘要
:
国资委既不是行政机关,也非事业单位,目前是一个政府兼具国家出资人和担负部分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从其应然性质来说,它应当是纯粹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担负出资人的义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来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同时存在权利“越位”和“缺位”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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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9 / 52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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