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解读

被引:7
作者
兰晓为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港; 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主体的统称,其内涵过于宽泛不适宜用于法律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固有多种分类,但就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而言,仅对其服务性质具有侵权可能性的网络主体分类足矣,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此处仅指软件方面的技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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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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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刘德良著, 2004
[2]   Repeat infringement in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J].
Sawicki, Andres .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2006, 73 (04) :1455-1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