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必须依赖于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具有优势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活动。然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通常不愿意向其提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反而采取一种集体沉默策略。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需要发现并利用不对称的预期利益的策略和通过激励制造不对称的预期利益的策略来打破同行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之间的集体沉默,它也需要运用激励性的策略来打破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内部职工的集体沉默。而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在运用这些策略时,必须通过行政法上的制度来加以具体化,从而为其行为获得合法性。举报人的奖励及其权利保护制度、正式互动制度和非正式互动制度,都是行政法可以提供的制度形式。